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