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