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安服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