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