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