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