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第三十六条有效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