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