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十八条有效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