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关衔标志缀钉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版面为黑色,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

海关工作人员着制式上衣、制式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制式短袖衫、制式长袖衫、查验服时,佩带软肩章。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