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