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