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