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