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