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章 临时检验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