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章 营运检验第十七条有效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