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