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