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有权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