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托运人未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