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