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十二条已修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