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第十八条有效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