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