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