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