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