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