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