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