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第十条有效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其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经通信部门同意,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