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