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有效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