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第十九条有效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