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第十六条有效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