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八条有效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