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六条有效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