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章 评价第十二条有效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