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章 评价第十条有效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