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