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