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有效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