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增加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经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度用工计划中扣减,或者由用工单位按标准工日给予农民出工补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