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乡人民政府商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工计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