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八条有效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