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四十五条有效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