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四十二条有效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