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