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